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07號聲請人 蔡牛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究為「勳」抑或「」?(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