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育琪
江希真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嬌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勝雄 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