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羅御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0
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顏銀秋法官王詩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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