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06號聲請人 方浩任 即 方英田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繼承人方浩任及 李碧欗 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提出方英田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