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72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卡塔 (SUKART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蓋聲請狀底之公司大小章。
二、提出相對人之居留證影本。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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