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360號
原   告 乙○○
           台中縣大
被   告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十一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五百一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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