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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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882號
原 告 青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皇佳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
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
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0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被告皇佳通運
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縣○○鄉○○路○段○○○號4樓,被
告乙○○住所設於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3,該侵
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區○○○路與民權西路口,有該起訴
狀、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謄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
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