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97年1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壹仟零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壹仟參佰伍拾元;後附計算書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5元,
應更正為3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