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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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119號債權人 鍾蕎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賢良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遺產(本件債權)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