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317號原告台灣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麥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