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千代
林源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秋雲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萬1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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