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訴人 岩麗雲
羅晃湖 岩麗珍 羅偉壽 岩秋男 陳麗珠 陳雪 林淑雲 林梅貴 吳玉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榮鐵 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各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第一審判決各上訴人應返還土地面積之現在公告現值計算)及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岩麗雲、岩麗珍、│2,728,611元│42,040元│││岩秋男、羅晃湖、│【15.14㎡×28,094元+││││羅偉壽│71.15㎡×32,372元=│││││2,728,611元】││├──┼────────┼────────────┼──────────┤│2│陳雪、陳麗珠│2,565,659元│39,664元││││【14.79㎡×28,094元+│││││66.42㎡×32,372元=│││││2,565,659元】││├──┼────────┼────────────┼──────────┤│3│林淑雲、林梅貴│2,613,013元│40,407元││││【9.85㎡×28,094元+│││││72.17㎡×32,372元=│││││2,613,013元】││├──┼────────┼────────────┼──────────┤│4│吳玉柱│2,417,986元│37,437元││││【10.49㎡×28,094元+│││││65.59㎡×32,372元=│││││2,417,98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