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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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457號上訴人即被告壬○○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87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988、23730、277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壬○○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鑰匙伍拾壹支(共叁串)、鉗子壹支、十字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均沒收。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拾肆件加重竊盜罪,累犯,各量處如附表二「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及強制工作。再損壞他人之大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十字形起子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鑰匙伍拾壹支(共叁串)、鉗子壹支、十字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均沒收。
事實
一、壬○○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先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三月,並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確定;另各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逃亡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一年二月、七月確定,嗣並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上揭各罪經接續執行後,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入監執行(刑期自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算),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刑期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詎壬○○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徒手或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形起子一支、鉗子一支、一字形起子一支及非屬兇器之鑰匙五十一支(共三串)、紅色手套一雙,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管領或所有之財物(詳細犯罪時間、地點、方法及所竊取財物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壬○○因有犯罪之習慣,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形起子一支、鉗子一支、一字形起子一支及非屬兇器之鑰匙五十一支(共三串)、紅色手套一雙,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所管領或所有之財物(詳細犯罪時間、地點、方法及所竊取財物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壬○○復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六月底某日,至臺中市○區○○路一段五0巷八號八樓之二一居處,本欲行竊,並在該處大門門鎖上方,以上揭十字形起子旋轉螺絲釘鑽洞,而破壞申○○居處之大門,因無法進入搜尋財物而作罷,惟已致該大門喪失美觀及防盜之通常效用,足以生損害於申○○。
五、嗣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經甲○○報警後,始循線查悉壬○○所為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之竊盜犯行。另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十一時許,經警以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由,至臺中市○區○○○路○○○號九樓之一執行搜索時,在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壬○○犯罪前(附表二編號十部分除外),經壬○○主動向執行搜索之警員 謝俊騰 供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八件犯行、附表二除編號十部分以外之其餘十三件加重竊盜犯行及毀損申○○居處大門之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並扣得壬○○所有供犯上揭竊盜罪所用之鑰匙五十一支(共三串)、紅色手套一雙、十字形起子一支、鉗子一支、一字形起子一支(其中十字形起子一支並供毀損犯罪之用)。
六、案經甲○○、申○○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壬○○向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自首後,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對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竊盜及上揭毀損等犯行,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即被害人巳○○、寅○○、癸○○、己○○、辰○、 徐凰娥 (起訴書誤載為丑○○)、戊○○、辛○○、丁○○、未○○、丙○○、子○○○、庚○○、酉○○、戌○○、申○○於警詢、證人即 宏恩 當鋪負責人午○○於警詢時分別證述屬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十張、電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二張、宏恩當鋪典當明細表及典當物品照片各一張、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一張、犯罪地點現場圖二張、查獲現場及贓物照片共四十五張在卷足稽。復有扣案之鑰匙五十一支(共三串)、鉗子一支、十字形起子一支、一字形起子一支及紅色手套一雙足資佐證,足認被告壬○○上揭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查我國刑法業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
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
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
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
1、343條條文;增訂第40-1、75-1條條文;刪除第56、81、
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㈠被告毀損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已公布施行,修
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被告所犯關於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再查被告行為後,業已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且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處罰之規定已有修正,惟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結果,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則本件被告所犯毀損罪之關於罰金刑部分,即應依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為法條適用之依據。
㈡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律,係指刑罰所依存的整體法
律狀態,故法律有變更應指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與法律效果的法令因修正或廢止而有所變更而言。所以刑法法律變更概念,應界定在法律規定的改變,足以影響刑罰權判斷者而言,刑法總則的變更,自然會影響到個別犯罪的成立,乃至於法律效果的結構,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之比較。而刑法修正之後,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比較修正前之規定,可依裁判上一罪論處,顯然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如仍依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極為不利,從而,解釋上對於刑法第二條之解釋,應包括此種影響罪刑加重之規定。查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次竊盜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次竊盜罪,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並無連續犯之規定,且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連續犯之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新法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犯行部分,適用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㈢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例如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等),即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修正後新刑法第四十七條雖將舊刑法修正限制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成立累犯。但上述新舊法之規定,對於本件被告之故意犯罪,並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上說明,均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㈣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規定,亦經修正,若「犯罪在新法施行
前,自首在新法施行後者,應適用新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㈤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查本件被告壬○○於上揭竊盜犯行時所持有之一字、十字螺絲起子各一支及鉗子一支,均屬金屬製品,外型尖銳,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均屬兇器無訛。
而窗戶具有防閑作用,應屬安全設備。
㈠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四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既遂罪;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所為如附表一編三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款之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款、第一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六、八所示之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被告先後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竊盜既遂、未遂、普通竊盜既遂罪等犯行間,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論,並加重其刑。
㈡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十四件加重竊盜犯行,
核各係犯如附表二「所犯罪名」欄所載之十四項罪名。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刪除該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依新法對於上開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則以接續犯之概念評價多數竊盜之行為,即有不當。至於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態樣,此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然竊盜犯罪,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長期不間斷的反覆行竊,均有其可能性,是自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竊盜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台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台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台上字第4567號判決);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則再以集合犯之概念評價多數竊盜之行為,即有不當。因此,多次竊盜犯罪之行為,當無論以「接續犯」或「集合犯」之餘地,此時則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較稱妥適。從而,上開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十四件加重竊盜行為,即不得以包括一罪論擬。
㈢又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
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六九八九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雖係預備犯竊盜罪而攜帶螺絲起子破壞證人申○○上揭居處大門,然因未能進入屋內搜尋財物,是此部分尚難認定已達竊盜「著手」程度,是核被告上揭毀損證人申○○居處大門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器物罪。
㈣被告所為上揭㈠之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
竊盜罪、上揭㈡之附表二所示十四件加重竊盜罪、上揭㈢毀損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前曾於八十六年間,因先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
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三月,並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確定;另各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逃亡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一年二月、七月確定,嗣並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上揭各罪經接續執行後,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入監執行(刑期自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算),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刑期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已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竊盜犯行部分並遞加之。
㈥又被告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十一時許,經警以其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由,至臺中市○區○○○路○○○號九樓之一執行搜索時,在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壬○○犯罪前(附表二編號十部分除外),經壬○○主動向執行搜索之警員謝俊騰供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八件犯行、附表二除編號十部分以外之其餘十三件竊盜犯行及毀損申○○居處大門之犯行等情,業經證人即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謝俊騰到庭證稱屬實,被告並已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是就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犯行、附表二除編號十部分以外之其餘十三件竊盜犯行及毀損申○○居處大門之犯行等情,均依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上開有加重、減輕事由,依法應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自首在新法施行後者,應適用新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所為如表一所示之連續竊盜犯行,及毀損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而被告係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查獲後,始自首各該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之規定,乃原審竟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即有未合。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十四件加重竊盜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認係包括一罪關係,僅論以一罪,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且不必要宣告保安處分,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猶不知以己力工作以獲取金錢,為圖謀自身之不法利益,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即攜帶兇器竊取他人財物,嚴重干擾被害人等之經濟生活,對社會秩序影響非輕,且本件被害人人數眾多,所受之損害亦屬非輕,並考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曾有竊盜前科,已如前述,於為如附表二所示十四件加重竊盜犯行前,又連續為如附表一所示八件竊盜犯行;而其為如附表二所示加重竊盜犯行,竊盜之時間、空間甚為緊接,竊盜行為高達十四次,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自九十五年間起即屬無業,則依已查獲之事實,足認被告顯有反覆實施上開竊盜犯行,且以行竊所得供作其主要生活之資之一部,而顯有犯竊盜罪之習慣,並堪認僅藉刑之執行實尚不足以徹底根絕其惡性,為矯正其竊盜惡習,維護社會治安,故有施以保安處分矯治之必要,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十四件加重竊盜犯行(時間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均併予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末查,扣案之鑰匙五十一支(共三串)、紅色手套一雙、十字形起子一支、鉗子一支、一字形起子一支,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上揭竊盜罪所用之物,其中十字形起子一支又係作為毀損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竊盜方法│備註│├──┼────┼─────┼────┼───────┼──────────┼──────┤│一│九十三年│臺中市北區│卯○○○│①鑰匙一支│於行經該處時,見鑰匙│現場照片及贓│││十一月間│中山路(起│││插在該處大門門鎖上,│物照片三張。│││某日時許│訴書誤載為│││即以徒手竊取│所犯法條:刑││││中正路)三││││法第三百二十││││七一號六樓││││條第一項│├──┼────┤之十│├───────┼──────────┼──────┤│二│九十五年│││①現金新臺幣(│以編號一所竊得之鑰匙│所犯法條:刑│││一月間某│││下同)三千元│開啟該處大門後侵入後│法第三百二十│││日二十時││││行竊│一條第一項第│││許(夜間│││││一款│││)││││││├──┼────┼─────┼────┼───────┼──────────┼──────┤│三│九十五年│臺中市西區│辰○│①現金二千元│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辰○警詢│││一、二月│三民路二段│││三串)、鉗子一支、一│②現場照片二│││間某日十│五十九號十│││字形及十字形螺絲起子│張│││九時許(│樓之一、二│││各一支、手套一雙,再│所犯法條:刑│││夜間)││││以自備之鑰匙開啟該處│法第三百二十│││││││大門後侵入行竊│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四│九十三年│臺中市北區│徐凰娥│①鑰匙一支│於行經該處時,見鑰匙│所犯法條:刑│││十一月間│中山路(起│││插在該處大門門鎖上,│法第三百二十│││某日時許│訴書誤載為│││即以徒手竊取│條第一項│├──┼────┤中正路)三│├───────┼──────────┼──────┤│五│九十五年│七一號九樓││①存錢筒一個│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丑○○警詢│││一、二月│之十一││②現金一百餘元│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間某日二││││字形及十字形螺絲起子│管單一張│││十時許(││││各一支、手套一雙,再│③現場及贓物│││夜間)││││以自備之十字形起子旋│照片三張│││││││螺絲釘在大門門鎖上方│所犯法條:│││││││鑽洞,再以螺絲起子撬│刑法第三百二│││││││開破壞門鎖後(與門相│十一條第一項│││││││結合,屬大門之一部分│第一款、第二│││││││,以下均同),開啟大│款、第三款│││││││門侵入行竊(起訴書誤││││││││載為以編號四之鑰匙開││││││││啟大門侵入,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六│九十五年│臺中市北區│巳○○│①現金一百四十│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巳○○警詢│││六月中旬│尚德街一一││元│三串)、鉗子一支、一│所犯法條:刑│││某日下午│九之二號五│││字形即時字形螺絲起子│法第三百二十│││十五、十│樓之六│││各一支、手套一雙,再│一條第一項第│││六時許││││以自備之鑰匙破壞大門│三款│││││││紗窗,再以勾子勾開門││││││││鎖後侵入行竊(毀損、││││││││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七│九十五年│臺中市西區│戊○○│未遂│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戊○○警詢│││六月底某│三民路一段│││三串)、鉗子一支、一│②現場照片二│││日十七、│五十巷八號│││字形即時字形螺絲起子│張│││十八時許│十樓之三│││各一支、手套一雙,再│所犯法條:│││││││以自備之十字形起子旋│刑法第三百二│││││││螺絲釘在大門門鎖上方│十一條第一項│││││││鑽洞,再以螺絲起子撬│第二款、第三│││││││開破壞門鎖後,開啟大│款、第二項│││││││門侵入行竊(毀損、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八│九十五年│臺中市西區│辛○○│①鑰匙一支│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辛○○警詢│││六月底某│三民路一段││②洗面乳二條│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日時許│五十巷八號││③毛巾二條│字形及十字形螺絲起子│管單一張││││十二樓之三│││各一支、手套一雙,再│③現場及贓物│││││││於行經該處時,發現該│照片三張│││││││大門未上鎖,即以徒手│所犯法條:刑│││││││開啟大門侵入後行竊(│法第三百二十│││││││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一條第一項第│││││││)│三款│││││││││└──┴────┴─────┴────┴───────┴──────────┴──────┘附表二:
┌──┬─────┬─────────┬─────┬────┬────────┬──────────┬──────┬──────────┐│編號│所犯罪名│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竊盜方法│備註│主文│├──┼─────┼─────────┼─────┼────┼────────┼──────────┼──────┼──────────┤│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五年七月中旬│臺中市西區│丁○○│①皮夾一個│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丁○○警詢│壬○○攜帶兇器、毀壞│││二十一條第│某日十七、十八時許│三民路一段││②行動電話一具│三串)、鉗子一支、一│②現場照片二│門扇竊盜,累犯,處有│││一項第二款│(非屬夜間)│五十巷八號│││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張│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第三款之││六樓之六│││支、手套一雙,再以自││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攜帶兇器、│││││備之十字形起子旋轉螺││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毀壞門扇竊│││││在大門門鎖上方鑽洞,││之鑰匙伍拾壹支(共參│││盜罪│││││再以螺絲起子撬開門鎖││串)、鉗子壹支、十字││││││││後,開啟大門侵入行竊││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未據告訴)││,均沒收。│││││││││││├──┼─────┼─────────┼─────┼────┼────────┼──────────┼──────┼──────────┤│二│同上│九十五年七月十八│臺中市西區│未○○│①望遠鏡一具│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未○○警詢│壬○○攜帶兇器、毀壞││││日十五時許│三民路一段││②帽子一頂│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門扇竊盜,累犯,處有│││││五十巷八號││③日幣紙鈔數張│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管單一張│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十一樓之十││④單據一張│支、手套一雙,再以自│③現場及贓物│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四│││備之十字形起子旋轉螺│照片五張│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在大門門鎖上方鑽洞,││之鑰匙伍拾壹支(共參││││││││再以螺絲起子撬開門鎖││串)、鉗子壹支、十字││││││││後,開啟大門侵入行竊││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未據告訴)││,均沒收。│││││││││││├──┼─────┼─────────┼─────┼────┼────────┼──────────┼──────┼──────────┤│三│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七月二十│臺中市西區│己○○│①背包一個│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己○○警詢│壬○○攜帶兇器、毀壞│││一條第一項│日十一時許│三民路一段││②黃金項鍊一條│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門扇、踰越安全設備竊│││第二款、第││五十巷八號││③黃金戒指一只│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管單一張│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款之攜帶││十樓之二十││④現金五千元│支、手套一雙,再以自│③贓物照片一│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兇器、毀壞││(起訴書誤││(起訴書漏載編號│備之十字形起子旋轉螺│張│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門扇、踰越││載為十樓之││①部分及編號④誤│在大門門鎖上方鑽洞,││工作參年。扣案之鑰匙│││安全設備竊││十九)││載為現金二千元)│惟因無法以螺絲起子撬││伍拾壹支(共參串)、│││盜罪│││││開門鎖,方自後方陽台││鉗子壹支、十字形起子││││││││鐵窗踰越窗戶侵入行竊││壹支、一字形起子壹支││││││││(毀損、無故侵入住宅││、紅色手套壹雙,均沒││││││││部分未據告訴)││收。│││││││││││││││││││││├──┼─────┼─────────┤│├────────┼──────────┤├──────────┤│四│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九月一日│││鑰匙一串(四支大│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壬○○攜帶兇器、踰越│││一條第一項│十二時許│││門鑰匙及一支機車│三串)、鉗子一支、一││安全設備竊盜,累犯,│││第二款、第││││鑰匙)│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三款之攜帶│││││支、手套一雙,再自後││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兇器、踰越│││││方陽台鐵窗踰越窗戶侵││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安全設備竊│││││入行竊(無故侵入住宅││扣案之鑰匙伍拾壹支(│││盜罪│││││部分未據告訴)││共參串)、鉗子壹支、││││││││││十字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均沒收。│││││││││││├──┼─────┼─────────┤│├────────┼──────────┤├──────────┤│五│同上│九十五年九月二日│││①行動電話一具│同上││壬○○攜帶兇器、踰越││││十七時許│││②背包一個│││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鑰匙伍拾壹支(││││││││││共參串)、鉗子壹支、││││││││││十字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均沒收。│││││││││││├──┼─────┼─────────┼─────┼────┼────────┼──────────┼──────┼──────────┤│六│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七月三十│臺中市西區│丙○○│①存錢筒一個│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丙○○警詢│壬○○攜帶兇器、毀壞│││一條第一項│一日十七、十八時許│三民路一段││②大頭照│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門扇竊盜,累犯,處有│││第二款、第│(非屬夜間)│五十巷八號││③信用卡│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管單二張│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三款之攜帶││十九樓之三││④繳費單據一批│支、手套一雙,再以自│③現場及贓物│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兇器、毀壞││││⑤汽、機車鑰匙各│備之十字形起子旋轉螺│照片七張│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門扇竊盜罪││││一支│在大門門鎖上方鑽洞,││之鑰匙伍拾壹支(共參│││││││⑥蟾蜍玉佩一個│再以螺絲起子撬開門鎖││串)、鉗子壹支、十字│││││││⑥現金三千元│後,開啟大門侵入行竊││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起訴書漏載編號│(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②部分)│未據告訴)││,均沒收。│││││││││││││││││││││├──┼─────┼─────────┤│├────────┼──────────┤├──────────┤│七│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八月三日│││①賽車帽一頂│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壬○○攜帶兇器、毀壞│││一條第一項│十九時許(夜間)│││②房屋租賃契約一│三串)、鉗子一支、一││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第一款、第││││本│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竊盜,累犯,處有期徒│││二款、第三││││③日用品一批│支、手套一雙,再利用││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款之攜帶兇│││││前次即編號六之鑽孔,││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器、毀壞門│││││以自備之螺絲起子撬開││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鑰│││扇,於夜間│││││門鎖後,開啟大門侵入││匙伍拾壹支(共參串)│││侵入住宅竊│││││行竊(毀損部分未據告││、鉗子壹支、十字形起│││盜罪│││││訴)││子壹支、一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均││││││││││沒收。│├──┼─────┼─────────┼─────┼────┼────────┼──────────┼──────┼──────────┤│八│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八月初某│臺中市西區│子○○○│①印章一顆│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子○○○警│壬○○攜帶兇器、毀壞│││一條第一項│日(日間)│三民路一段││②國寶股份有限公│三串)、鉗子一支、一│詢│門扇竊盜,累犯,處有│││第二款、第││五十巷八號││司招募人民簿一│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②現場照片二│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三款之攜帶││六樓之二││批│支、手套一雙,再以自│張│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兇器、毀壞│││││備之十字形起子旋轉螺││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門扇竊盜罪│││││在大門門鎖上方鑽洞,││之鑰匙伍拾壹支(共參││││││││再以螺絲起子撬開門鎖││串)、鉗子壹支、十字││││││││後,開啟大門侵入行竊││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毀損、無故侵入住宅││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部分未據告訴)││,均沒收。│││││││││││││││││││││├──┼─────┼─────────┼─────┼────┼────────┼──────────┼──────┼──────────┤│九│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九月初│臺中市西區│庚○○│①鑰匙二支│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庚○○警詢│壬○○攜帶兇器竊盜,│││一條第一項│某日十七、十八時│三民路二段│││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第三款之攜│許(日間)│五十九號十│││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管單一張│,並應於刑之執行前,│││帶兇器竊盜││一樓J室│││支、手套一雙,再於行│③現場及贓物│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罪│││││經該處時,見大門未鎖│照片三張│參年。扣案之鑰匙伍拾││││││││,即以徒手開啟大門後││壹支(共參串)、鉗子││││││││,侵入行竊(侵入住宅││壹支、十字形起子壹支││││││││部分未據告訴)││、一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均沒收。│││││││││││├──┼─────┼─────────┼─────┼────┼────────┼──────────┼──────┼──────────┤│十│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九月十一│臺中市西區│甲○○│①黃金項鍊五條│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甲○○警、│壬○○攜帶兇器、毀壞│││一條第一項│日十四時許│三民路一段││②印章二個│三串)、鉗子一支、一│偵訊│門扇竊盜,累犯,處有│││第二款、第││五十巷八號││③存簿五本│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②現場照片三│期徒刑壹年壹月,並應│││三款之攜帶││十八樓之十││④皮包一個│支、手套一雙,再以自│張│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兇器、毀壞││四││⑤數位相機一台│備之十字形起子旋轉螺│③電梯監視錄│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門扇竊盜罪││││⑥名片匣二個│在大門門鎖上方鑽洞,│影翻拍照片│扣案之鑰匙伍拾壹支(│││││││(起訴書漏載編號│再以螺絲起子撬開門鎖│二張│共參串)、鉗子壹支、│││││││⑤、⑥部分,及編│後,開啟大門侵入行竊││十字形起子壹支、一字│││││││號③部分誤載為二│(毀損、侵入住宅部分││形起子壹支、紅色手套│││││││本)│未據告訴)││壹雙,均沒收。│││││││││││││││││││││││││││││││││││││││││││││││││││├──┼─────┼─────────┼─────┼────┼────────┼──────────┼──────┼──────────┤│十一│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九月三十│臺中市北區│寅○○│①皮包一個│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寅○○警詢│壬○○攜帶兇器、於夜│││一條第一項│日二十三時許(夜│文昌東一街││②上海銀行存簿一│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第一款、第│間)│十八號「小││本及金融卡一張│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管單一張│,處有期徒刑壹年,並│││三款之攜帶││歐洲」大樓││③大華證券股票存│支、手套一雙,再以自│③現場照片二│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兇器,於夜││管理室││摺一本│備之鑰匙開啟該處大門│張│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間侵入住宅││││③鑰匙一串│後侵入行竊││。扣案之鑰匙伍拾壹支│││竊盜罪││││④住戶名冊一本│││(共參串)、鉗子壹支│││││││⑤現金一萬一千六│││、十字形起子壹支、一│││││││百三十元│││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起訴書漏載編號│││套壹雙,均沒收。│││││││②、③、④,及編││││││││││號⑤部分誤載為三││││││││││百元)││││││││││││││├──┼─────┼─────────┼─────┼────┼────────┼──────────┼──────┼──────────┤│十二│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十月十三│臺中市北區│酉○○│①皮夾一個│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酉○○警詢│壬○○攜帶兇器、毀壞│││一條第一項│日二十二時許(夜│進化北路二││②身分證一張│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臺中市警察│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第一款、第│間)│六三號八樓││③機車駕照一張│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局第二分局│竊盜,累犯,處有期徒│││二款、第三││之十││④健保卡一張│支、手套一雙,再以自│受理刑事案│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款之攜帶兇││││⑤信用卡五張│備之十字形起子旋轉螺│件報案三聯│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器、毀壞門││││⑥行動電話二具│在大門門鎖上方鑽洞,│單│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鑰│││扇、於夜間││││⑦現金六千元│再以螺絲起子撬開門鎖│③現場照片二│匙伍拾壹支(共參串)│││侵入住宅竊││││(起訴書漏載編號│後,開啟大門侵入行竊│張│、鉗子壹支、十字形起│││盜罪││││①部分)│(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子壹支、一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均││││││││││沒收。│││││││││││││││││││││││││││││││││││││││││├──┼─────┼─────────┼─────┼────┼────────┼──────────┼──────┼──────────┤│十三│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十月十五│臺中市北區│戌○○│①緬甸幣一百九十│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戌○○警詢│壬○○攜帶兇器、毀壞│││一條第一項│日十四時許│尚德街一一││三九元│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門扇竊盜,累犯,處有│││第二款、第││九之二號二││②現金一百一十元│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管單一張│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三款之攜帶││樓│││支、手套一雙,再以自│③贓物照片一│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兇器、毀壞│││││備之十字形起子旋轉螺│張│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門扇竊盜罪│││││在大門門鎖上方鑽洞,││之鑰匙伍拾壹支(共參││││││││再以螺絲起子撬開門鎖││串)、鉗子壹支、十字││││││││後,開啟大門侵入行竊││形起子壹支、一字形起││││││││(毀損、無故侵入住宅││子壹支、紅色手套壹雙││││││││部分未據告訴)││,均沒收。│││││││││││││││││││││├──┼─────┼─────────┼─────┼────┼────────┼──────────┼──────┼──────────┤│十四│第三百二十│九十五年十月十五│臺中市北區│癸○○│①電擊器一支│攜帶鑰匙五十一支(共│①癸○○警詢│壬○○攜帶兇器、於夜│││一條第一項│日一時許(夜間)│進化北路二││②郵局、臺灣銀行│三串)、鉗子一支、一│②贓物認領保│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第一款、第││六三號十樓││、華南銀行、臺│字形及十字形起子各一│管單一張│,處有期徒刑壹年,並│││三款之攜帶││之十││中區中小企銀、│支、手套一雙,再以自││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兇器,於夜││││三信商銀存摺各│備之鑰匙開啟該處大門││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間侵入住宅││││一本│門鎖後侵入行竊││。扣案之鑰匙伍拾壹支│││竊盜罪││││③三信商銀、華南│││(共參串)、鉗子壹支│││││││銀行金融卡各一│││、十字形起子壹支、一│││││││張│││字形起子壹支、紅色手│││││││④中華騰飛世紀龍│││套壹雙,均沒收。│││││││紀念金卡一張││││││││││⑤觀音玉佩項鍊二││││││││││條││││││││││⑥玉佩一個││││││││││⑦手飾品一包││││││││││⑧行動電話三具││││││││││⑨護照、台胞證各││││││││││一本││││││││││⑩中興銀行支票一││││││││││支( 阮美珍 、面││││││││││額三十萬元)││││││││││⑪大日本硬幣一枚││││││││││⑫現金三千元││││││││││(起訴書漏載編號││││││││││⑧、⑨、⑩部分,││││││││││及編號⑫誤載為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