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 劉郁芬 債務人 黃姵綺黃鈺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八行「100年5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6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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