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債權人 林蔡寶 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彥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曾彥淵向債權人訂購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收據、訂購契約等)。
二、請釋明台端是以何名義販賣貨品給債務人曾彥淵?如以獨資商號之名義販賣貨品是否更改債權人「○○○(商號負責人)即○○○(商號名稱)」?如以公司或合夥商號之名義販賣貨品是否更改債權人「○○○(商號名稱)法定代理人○○○(商號負責人)」?
三、債務人曾彥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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