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9號
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紅桂 (下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丙土
劉芳純 劉江志鈞憲 劉芳芷
一、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再者起訴或上訴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以變更或追加後新訴之訴訟標的核定其價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即甚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丙土、劉芳純、劉江志、 劉鈞憲 、劉芳芷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則依上訴人所具未書明撰狀日期之民事上訴狀(遞狀日期為108年7月19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記章蓋於狀首頁)係主張為訴之追加及變更分別就被繼承人 劉王菜劉育荃 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應各自分割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並係就附表一遺產部分聲明主張其特留分為12分之1,就附表二遺產部分聲明主張其應繼分為2分之1,而依上開上訴狀附表一所示遺產總價額46,858,784元,乘以12分之1,為3,904,8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上開上訴狀附表二所示遺產總價額48,100,638元,乘以2分之1,為24,050,319元以觀,應核定為27,955,218元(計算式:3,904,899元+24,050,319元之和),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87,072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毓青**附表一:
┌──┬───────────────┬──────────┐│編號│被繼承人劉王菜之遺產標的│價值(均為新台幣)│├──┼───────────────┼──────────┤│1│門牌號碼:新竹縣橫山鄉橫山村15│3,586元
│││鄰53號房屋(應有部分1/7)│
│├──┼───────────────┼──────────┤│2│股票:│749,902元
│││①亞泥:954股。│
│││②台塑:78股。│
│││③華夏:138股。│
│││④台苯:698股。│
│││⑤台化:685股。│
│││⑥遠東新:959股。│
│││⑦中福:537股。│
│││⑧聲寶:376股。│
│││⑨歌林:294股。│
│││⑩台橡:38股。│
│││⑪聯電:37,571股。│
│││⑫友力:1,286股。│
│├──┼───────────────┼──────────┤│3│存款:│同左
│││⑴台灣銀行│
│││①活期儲蓄存款32,392元。│
│││②定期存款530,374元│
│││⑵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①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號51,489元。│
│││②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23,239元。│
│││⑶第一銀行存款581元。│
│││⑷竹東郵局存款35,421元。│
│├──┼───────────────┼──────────┤│4│系爭遺囑意旨第1項:現金100萬│同左
│││元。│
│├──┼───────────────┼──────────┤│5│系爭遺囑意旨第2項:門牌號碼新│951,181元
│││竹縣○○鎮○○路○○巷○○號房屋。│
│├──┼───────────────┼──────────┤│6│系爭遺囑意旨第3項:門牌號碼新│738,226元
│││竹縣○○鎮○○路○段○○○號房屋。│
│├──┼───────────────┼──────────┤│7│系爭遺囑意旨第4項:新竹市東山│8,394,422元
│││段二小段地號594號土地。│
│├──┼───────────────┼──────────┤│8│系爭遺囑意旨第5項:│
│││①新竹市○○段○○段地號593號│①8,294,489元
│││土地。│
│││②新竹縣○○鎮○○段地號642號│②2,028,684元
│││土地。│
│├──┼───────────────┼──────────┤│9│系爭遺囑意旨第6項:新竹縣00000000000000
○○○鎮○○段地號1707號土地│
│├──┼───────────────┼──────────┤│10│系爭遺囑意旨第7項:重測後之新│11,120,703元
│││竹縣○○鎮○○段地號31號土地(│
│││原:新竹縣○○鎮○○段地號1214│
│││、1215號土地)│
│├──┼───────────────┼──────────┤│11│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存款│同左
│││160,660元。│
│││②竹東地區農會存款68,259元。│
│││③華南銀行竹東分行存款174,749│
│││元。│
│││④合作金庫竹東分行存款10,310元│
│││。│
│├──┼───────────────┼──────────┤│12│股票:│同左
│││①建基:49股,590元│
│││②聯華:2141股,33,613元。│
│││③國橋:912股,16,416元。│
│││④緯創:586股,32,698元。│
│││⑤宏基:869股,65,348元。│
│└──┴───────────────┴──────────┘**附表二:
┌──┬───────────────┬──────────┐│編號│被繼承人劉育荃之遺產標的│價值(均為新台幣)│├──┼───────────────┼──────────┤│1│被繼承人 劉榮清 遺產之存款│均同左
│││1,388,313元。│
│├──┼───────────────┤
││2│被繼承人劉榮清對被告劉芳純之債│
│││權40萬元。│
│├──┼───────────────┤
││3│被告劉丙土補償72,567元、被告劉│
│││鈞憲補償154,204元、被告劉芳純│
│││補償104,314元、被告劉芳芷補償│
│││122,456元。│
│├──┼───────────────┼──────────┤│4│門牌號碼:新竹縣橫山鄉橫山村15│3,586元
│││鄰53號房屋(應有部分1/7)│
│├──┼───────────────┼──────────┤│5│股票:│749,902元
│││①亞泥:954股。│
│││②台塑:78股。│
│││③華夏:138股。│
│││④台苯:698股。│
│││⑤台化:685股。│
│││⑥遠東新:959股。│
│││⑦中福:537股。│
│││⑧聲寶:376股。│
│││⑨歌林:294股。│
│││⑩台橡:38股。│
│││⑪聯電:37,571股。│
│││⑫友力:1,286股。│
│├──┼───────────────┼──────────┤│6│存款:│同左
│││⑴台灣銀行│
│││①活期儲蓄存款32,392元。│
│││②定期存款530,374元│
│││⑵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①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號51,489元。│
│││②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23,239元。│
│││⑶第一銀行存款581元。│
│││⑷竹東郵局存款35,421元。│
│├──┼───────────────┼──────────┤│7│系爭遺囑意旨第2項:門牌號碼新│951,181元
│││竹縣○○鎮○○路○○巷○○號房屋。│
│├──┼───────────────┼──────────┤│8│系爭遺囑意旨第3項:門牌號碼新│738,226元
│││竹縣○○鎮○○路○段○○○號房屋。│
│├──┼───────────────┼──────────┤│9│系爭遺囑意旨第4項:新竹市東山│8,394,422元
│││段二小段地號594號土地。│
│├──┼───────────────┼──────────┤│10│系爭遺囑意旨第5項:│①8,294,489元
│││①新竹市○○段○○段地號593號│②2,028,684元
│││土地。│
│││②新竹縣○○鎮○○段地號642號│
│││土地。│
│├──┼───────────────┼──────────┤│11│系爭遺囑意旨第6項:新竹縣00000000000000
○○○鎮○○段地號1707號土地│
│├──┼───────────────┼──────────┤│12│系爭遺囑意旨第7項:重測後之新│11,120,703元
│││竹縣○○鎮○○段地號31號土地(│
│││原:新竹縣○○鎮○○段地號1214│
│││、1215號土地)│
│├──┼───────────────┼──────────┤│13│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存款│同左
│││160,660元。│
│││②竹東地區農會存款68,259元。│
│││③華南銀行竹東分行存款174,749│
│││元。│
│││④合作金庫竹東分行存款10,310元│
│││。│
│├──┼───────────────┼──────────┤│14│股票:│同左
│││①建基:49股,590元│
│││②聯華:2141股,33,613元。│
│││③國橋:912股,16,416元。│
│││④緯創:586股,32,698元。│
│││⑤宏基:869股,65,3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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