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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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15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雪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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