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15號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雪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