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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