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9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甲○○供承知悉應受召集之事並有收到召集令,惟因處理票據問題,故未按時接受召集之自白。
㈡被告胞弟 陳富強 證稱由其代被告收受召集令,並將應受召集之事當面轉知被告之證述。
㈢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妨害兵役案件報告書、臺南縣後備司
令部列管後備軍人移送法辦年籍表、九十三年度精誠二四0二之三號編號0五三二號教育召集令、教育召集令送達回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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