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蔡幸倚 即蔡謦檥即 蔡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民國108年6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之利用及保存,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條及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之被上訴人,為與相對人即上開案件之上訴人為債務協商,爰聲請許可自費交付民國108年6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又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代位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劉秀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慈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