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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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簡字第33號
原 告 柯葉季端
被 告 陳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參加原告召集之合會,會款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共44會,被告於97年12月得標,應負有繳納死會會款之義
務,然被告自99年12月起拒付會款,已積欠10個月,共計20萬元
之會款,原告且持有被告簽發之本票10張(面額均為2萬元),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合會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