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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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冠融
王則欣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怡 之法定代理人 葛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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