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708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榮兆
阮仙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志明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8日本院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