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男 等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1,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