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人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零零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人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006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總淨重1.005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人維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3月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7196號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淨重1.006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總淨重1.005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1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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