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李國鋒 即聖銓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築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3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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