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號),暨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連續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地點,趁寅○○等人不注意之際,以附表所載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並以此為常業(犯罪之時間、地點、態樣、竊得物品等詳如附表所示)。所竊得現金供己花用,食物吃光,金飾則加以典當後變換現金花用一空,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戊○○所有,供其開啟如附表編號二十、二十一所示汽車,而竊取車內金錢之鑰匙一支。
二、案經寅○○、丁○○、丙○○、己○○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坦承附表所示之犯行,核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寅○○等人指述被害情節相符,並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足憑。足證被告確有為附表之竊盜行為。又被告於心智正常之狀態下,而竊取附表之財物花用,足見被告對此行為乃係有所認識,且有意使其發生,足證其主觀上對此有故意之犯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自承係因為逃家沒有錢才竊取東西維生,足見被告確有以竊取物品營生為業,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又被告所犯附表編號十八至二十一之竊盜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該部分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以審判。爰審酌被告之正值青少年,不思努上進,竟竊盜為生,竊得之次數甚多,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經此教訓,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十四時許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十三時許(起訴書均誤載為九十年),在嘉義市後火車站前廣場各竊取腳踏車一部,因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人指訴前開被告二次竊取腳踏車之犯行,除被告之自白外,均無被害人指訴或其他事證以佐其說,依上開之說明,自不得僅憑被告之自白,即遽認被告此二次竊取腳踏車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事實與前述判決有罪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悅晨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附錄: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號│犯罪地點│犯罪時間│竊得物品│被害人│├──┼─────────────┼──────┼────────┼───┤│一│侵入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忠義│90,12,15│漫畫書二十本、枱│乙○○│││路七九之五號之住宅│02:00│燈、電扇各一個││├──┼─────────────┼──────┼────────┼───┤│二│侵入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七八│90,12,22│一萬元│寅○○│││之一號之住宅│02:00│││├──┼─────────────┼──────┼────────┼───┤│三│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一二六號│90,12,23│手提電視一台、男│ 林寶瑞 │││號前之汽車內│02:00│用夾克一件││├──┼─────────────┼──────┼────────┼───┤│四│侵入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七八│90,12,25│五百元│丁○○│││之一號之住宅│02:00│││├──┼─────────────┼──────┼────────┼───┤│五│侵入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七八│90,12,29│金飾約六兩、行動│寅○○│││之一號之住宅│02:00│電話一支││├──┼─────────────┼──────┼────────┼───┤│六│侵入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一0│91,01,07│柔道衣二件│癸○○│││0之五號之住宅(無故侵入住│13:00│││││宅部分未據告訴)││││├──┼─────────────┼──────┼────────┼───┤│七│嘉義市○○里○○路○○○號│91,01,07│UMX-八八二號│ 黃鈺雯 │││前│02:00│機車一部││├──┼─────────────┼──────┼────────┼───┤│八│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堤防旁土│91,01,08│蘋果、棗子等水果│丑○○│││地公廟│14:00│一包││├──┼─────────────┼──────┼────────┼───┤│九│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金世界市│91,01,10│虱目魚十五條、煮│子○○│││場攤販│02:00│鍋一個││├──┼─────────────┼──────┼────────┼───┤│十│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七號前│91,01,10│香吉士果汁一瓶│卯○○││││02:00│││├──┼─────────────┼──────┼────────┼───┤│十一│嘉義縣民雄鄉市場攤販│91,01,12│花生小魚乾一包│辛○○││││02:00│││├──┼─────────────┼──────┼────────┼───┤│十二│嘉義縣民雄鄉金興忠義公廟│91,01,12│蓮霧、棗子、蘋果│甲○○││││13:00│等水果一包││├──┼─────────────┼──────┼────────┼───┤│十三│嘉義縣○○鄉○○村○○路旁│91,01,14│香煙五包│庚○○│││汽車內│24:00│││├──┼─────────────┼──────┼────────┼───┤│十四│嘉義縣民雄鄉金興忠義公廟│91,01,16│蘋果、芭樂等水果│甲○○││││03:00│一包││├──┼─────────────┼──────┼────────┼───┤│十五│侵入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立德│91,01,20│一千元│丙○○│││街一三七號之住宅│19:00│││├──┼─────────────┼──────┼────────┼───┤│十六│嘉義縣民雄鄉市場攤販│91,02,01│香魚乾一包│辛○○││││02:00│││├──┼─────────────┼──────┼────────┼───┤│十七│嘉義縣民雄齊普百貨倉庫前│91,02,01│腳踏車一部│壬○○││││13:00│││├──┼─────────────┼──────┼────────┼───┤│十八│嘉義市○○街○○○巷一一0│91,04,14│UMA-五二八號│ 許陳富 │││號前│00:00│機車一部│美│├──┼─────────────┼──────┼────────┼───┤│十九│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雙福八二│91,04,30│IXL-八九0號│ 連益成 │││之二號前│00:00│機車一部││├──┼─────────────┼──────┼────────┼───┤│二十│嘉義縣○○鄉○○村○○街四│91,05,01│一百二十元│ 洪慶章 │││十號前之汽車內│02:00│││├──┼─────────────┼──────┼────────┼───┤│二一│侵入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集福│91,05,03│一百七十元│ 林明香 │││街二五巷一號前之汽車內│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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