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號上訴人 陳金埤 被上訴人臺北縣五股鄉洲子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8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玖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計算式:占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6.0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0元/平方公尺=6,180,900元;占用同段20地號土地面積60.0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584元/平方公尺=1,416,455.04元,共為7,597,3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