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琳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零零壹零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零零壹公克,驗餘淨重壹點零零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080號被告張凱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淡黃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1.001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1公克,驗餘淨重1.0009公克(原聲請書僅載實稱淨重1.001公克,驗餘淨重1.0009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0月9日航藥鑑字第0975
256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扣案之淡黃色透明結晶1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淨重1.0010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1公克,驗餘淨重1.000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0月9日航藥鑑字第0975256號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97年度毒偵字第8080號第40頁、第14頁),是該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違禁物甚明;又被告所涉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8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