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吳長壽 即 吳國強 之遺產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查相對人吳長壽應於繼承吳國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761元整及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至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緣被繼承人吳國強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整(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查上開借款,被繼承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76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延滯利息。被繼承人吳國強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依法已繼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自應依債權人之請求就其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