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債權人 陳瑞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仁澤張正森 之繼承人、 張惠菁 即張正森之繼承人、 張陳梅英 即張正森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務人張正森已死亡)①被繼承人張正森之繼承系統表。
②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㈢提出被繼承人張正森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支票等)。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㈤確認本件請求範圍是否有誤?應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張正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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