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3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債務人 陳靑田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陳青田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靑田」。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