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28、129號上訴人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鍠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上訴人 鄭博仁
楊淑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佣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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