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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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貝常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貝常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貝常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7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7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