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3所列各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2之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於96年2月16日假釋出監。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3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刑如附表1、3所示,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但與附表編號1、3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11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4月│不應減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9.08.23至90.06.04止│90.05.03至90.06.04止│89.10月間至││年月日│││90.06.03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偵字第2941號│90年偵字第9823號│90年偵字第982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訴字第117號│90年上易字第2006號│90年上易字第2006號││實├─────────┼──────────┼──────────┼──────────┤│審│判決日期│90.09.07│90.11.06│90.11.06│├─┼─────────┼──────────┼──────────┼──────────┤│確│法院│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訴字第117號│90年上易字第2006號│90年上易字第20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10.31│90.11.06│90.11.06│├─┴─────────┼──────────┼──────────┼──────────┤│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