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53號原告甲○○
之3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萬元(按坐落臺北市○○區○○街○○號1樓房地最新客觀交易市場價值,即兩造間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買賣契約合意之買賣價金數額核定;至於聲明第二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