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0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被告 朱明 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3年度軍訴字第1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