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斾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秀慧 因103年度訴字第129號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6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