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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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告 蘇清文 被告 林俊廷
林俊男 林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約4平方公尺之價額;計算式:4×2,9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600,有原告起訴狀併附系爭地上物坐落位置之附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青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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