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翰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坤翰前因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第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3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