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告 馬玉瑩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建德 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