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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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26號原告 謝志祥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世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