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08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將本案犯罪情節全盤告知,絕無任何隱瞞或誤導辦案方向,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被告犯罪後,家中無米無糧,貧病交迫,請准予被告具保,以安排母親往後去處及配偶未來出路等語。
二、本院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因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裁定自97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在案。茲因本件聲請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現尚有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予以替代。至聲請人所陳其犯罪後態度、家中經濟情形等,與聲請人有無羈押原因及該原因是否消滅無涉,其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永福
法官顧正德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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