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2號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被告丙○○住桃園縣中
居花蓮縣壽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98年度重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殺人案件(98年度重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