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抗字第6號抗告人乙○○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5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8年度花簡字第34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98年5月6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惟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抗告人之上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審以抗告人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並無違誤,抗告人猶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劉柏駿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