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33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335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94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92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12號裁定,提供面額計新台幣10萬元之94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以95年度存字第33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即將於99年1月24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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