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陳賢哲
被 告 龔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及居所地分別在高雄市○○區○○○街
○○○號;高雄市○○區○○路○○巷○○○號,此有警詢筆錄
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又本件係請求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
為新竹縣○○鄉○道○號98公里處南側向外側處,有道路交
通事故卷宗附卷可參,故該地點屬新竹市轄區無疑。考量當
事人應訴便利性,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