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奕蓁
楊乃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13日109年度訴字第198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517元【(12,750,000-11,955,000)+(4,338,493-4,067,976)=1,065,517】,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