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178號原告 張晋瑋 被告 陳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對原告之認領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母於民國71年10月2日與被告結婚,被告明知原告非其子女,竟於71年12月6日至桃園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原告手續,原告母親於81年10月27日經法院判決准予被告離婚,原告是母親所扶養,是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71年12月6日認領原告之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其父親係 許家成
之情,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原告與 許家琛 (即許家成之兄弟)存在叔侄血緣關係,有該局100年2月17日調科肆字第100000163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與被告無親子關係應堪認定。
五、進而,原告依民法第1066條規定,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於71年12月6日對原告之認領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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