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於繳納現金後,准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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